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会
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会”,英文名为“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chool of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隶属于上海交通大学校友会的非法人社会团体,接受上海交通大学校友会的领导。本会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活动举办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校友、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母校”)、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本院”)和本院学生之间的交流、联系、互动和合作,促进校友以知识、经验、资源等回馈母校和本院,促进校友和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本院教学和科研发展,为母校精神的传承、弘扬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原教三楼339室。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遵守本“组织规则”,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审查、登记,即成为本会会员:
1.本院(含其前身,下同)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国留学生;
2.曾在本院任教、任职者;
3.本院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六条:不具有上条所列条件但对本院或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七条:凡违背本会宗旨或有损本院或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决定,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产生本会机构时,有推荐权、选举权和被推荐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本会及各机构的工作,对本会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或意见;
4.对本院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5.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6.在本会获得其它帮助。

第九条:本会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组织规则”;
2.自愿缴纳会费;
3.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分派的任务;
4.支持本院发展;关心本院人才培养;
5.及时、主动地向本会通报本人和其他会员的事业和联络信息。

第三章 本会机构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利属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1.本会的成立和终止;
2.本会“组织规则”的修订;
3.理事会换届;  
4.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本会成立大会兼行首届会员大会职能。经理事会会议决定,会员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大会由上届会长主持。上届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上届理事会在上届副会长中推举一位副会长主持。
会员大会决定各类事项,须获得到位会员的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校友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即是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经本院推荐、本会各分会推荐或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任何会员均可为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理事会成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承担以下职责
1.在本组织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聘请德高望重的会员担任名誉会长;
2.(在上届会长主持下)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3.筹备和主持下届会员大会,起草提交下届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各种方案、文件、机构候选人名单等;
4.审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机构或小组的工作报告,审议秘书处提交的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决算;
5.策划、组织本会的重大活动及项目;
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7.办理会员大会决定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理事会会议须由简单多数成员到会方有效。
理事会会议形式可以多种。
理事会决定各类事项,须经到会理事的简单多数通过。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相关日常管理职能。
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如有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职,可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辞呈,理事会可以准辞并备案。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下设专门的机构或小组,负责长期或临时的专门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二条:本会设秘书处和办公室,由理事会领导。
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理事会决定或交办的工作,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副会长报告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后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会办公室是本会常设联络和庶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编印本会及会员动态,联络会员,宣传本会,本会各类款项的收支,为本会活动提供后勤支持等工作。
本会会员可在国外适当区域和国内除上海市以外的省级以上区域成立分会。分会需获得理事会确认。
经理事会同意,会员可在本会名下成立各类专项协会和俱乐部。

第四章 会费和经费

第十三条:本会接受本院拨付的经费支持,接受会员的会费、资助和捐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组织规则”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五条:本“组织规则”经2014年4月12日本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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